1.對場地安全隱患排查時,以下情形應判斷為重大結構安全隱患:
①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區域或地段的房屋;
②自然邊坡、人工支護邊坡頂面已經出現明顯裂縫(裂縫寬度大于10毫米)或變形,或深基坑支護結構已出現過大變形時,位于坡頂的房屋等等。
2.對主體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時,以下情形應判斷為重大結構安全隱患:
①地基出現不穩定現象,如產生明顯滑移,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
②地基基礎產生嚴重不均勻沉降,導致砌體結構房屋上部承重墻體出現單條寬度大于10毫米以上沉降裂縫,或產生最大裂縫寬度大于5毫米的多條平行沉降裂縫;
③承重墻體產生肉眼可見明顯傾斜;
④混凝土梁柱多處出現2毫米以上寬度裂縫;
⑤房屋的開裂損壞趨勢仍在發展等等。
3.上部結構體系方面,以下情形應判斷為重大結構安全隱患:
①存在上部墻體不落地、懸挑式轉換梁、砌體與輕鋼結構混搭、120毫米厚磚墻承重等結構體系混亂、結構傳力路線不明確情形的自改自建房屋;
②排架結構或門式鋼架結構等工業與民用建筑,存在支撐系統缺失、不完整或不規范,導致主體結構產生明顯傾斜等等。
4.在改造情況及用途改變情況排查時,以下情形應判斷為重大結構安全隱患:
①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如在多道承重墻上或單道底框結構抗震墻上增設較大洞口;
②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或者在原樓面、屋面上擅自增設大量隔墻、堆載;
③其他原因導致樓面、屋面梁板出現明顯開裂、彎曲變形等等。
經判斷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其產權人(使用人)或主管部門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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